對敬拜偶像的世俗的以色列人來說,先知何西阿說:“請放開臉上的淫穢,從乳房之間放姦淫”(2:2)。對不道德的擁抱的暗示是顯而易見的。新約如何使用“通姦”一詞?有沒有跡象表明這個詞僅意味著放棄婚姻?我們充滿信心地斷言,沒有證據支持這一想法。讓我們考慮在其中出現“通姦”一詞的幾份新約經文。首先,耶穌談到那些“看著一個女人去追求她”的人。他說,這樣的人內心深處“犯姦淫”(馬太福音5:28)。術語“性慾”表明涉及性傾向。
男人是否對打破盟約抱有幻想?那不是可行的觀點。而且,那些“徵信通姦”(彼得前書2:14)的人肯定不會為了結婚而把結婚證件藏起來!其次,法利賽人有時將一個女人“帶姦”帶到基督那裡(約翰福音8:4)。在希臘文字中,該術語是現在時分詞。被捕時,她正在犯姦淫。這位作家甚至強調說她“表現得很出色”。怎麼了 她只是在撕碎結婚證嗎?她丟下家門時是否正在砸門?在這種情況下,真的可以錯過“通姦”的含義嗎?
第三,《希伯來書》的作者告誡基督徒“不要沾污床鋪,供神審判的淫婦和通姦者”(13:4)。摻假者究竟如何““污床鋪”?讓聖經回答這個問題。根據舊約經文,雅各的兒子魯本“上到他父親的床上;然後玷汙它”(創世記49:4)。他的罪是什麼?他“與他父親的妃比拉同居”(35:22)。律師毫無疑問,希伯來書13:4中“通姦”具有性意味。另請參見啟示錄2:22中“床”和“通姦”之間的聯繫。